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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协议

长春城投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公共自行车租用协议


为规范长春市公共自行车租用服务行为,切实维护租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长春市公共自行车系统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公约,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长春城投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乙方: (以下称乙方)


第一条 租车卡办理

1、乙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驾驶自行车上路的相关规定,年龄为16()65周岁(含),身高在145厘米以上,具有安全骑行能力的和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包括长春市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军官证、士兵证),办理租车卡手续。

2、为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因身体不适、患精神类疾病、饮酒等无法安全骑自行车者,不得使用公共自行车;未满18周岁的,必须在监护人的监护下骑行。上述人员租用自行车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或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3、办卡实行实名制,办卡人需凭本人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签署租用协议,且需交纳310元(含300元租车保证金和10元工本费)及不少于20元预存资费。市民在办理退卡时如无不良记录且未造成车辆及设备损失,租车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

办卡时间:每天0900—17:00

办卡地点:亚泰大街与卫星路交会东北角——长春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站。

4、每人限办一张卡(未满18岁办卡人,由监护人签字确认,方可办理,监护人要出具监护权证明材料),限本人使用,不设交易密码,不得转借。因转借造成一切法律后果,由持卡人负责;

5、自行车租用卡有效期3年。乙方年龄超过65周岁的,应当及时办理退卡手续。

6、办卡时须认真阅读《长春城投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公共自行车租用服务指南》,签字确认已知悉并同意遵守。


第二条 收费标准

公共自行车租用实行阶梯式累进加价计费办法,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1小时(含)以内,不收费;

2、1小时以上、2小时(含)以内,每车次收费1元;

3、2小时以上、3小时(含)以内,每车次收费2元;

4、3小时以上,每车次按每小时3元收费,不足一小时按1小时收费。

5、全天24小时最高收费60/天。

第三条 服务时间

24小时实行自助服务、通借通还。

每天0700——1900,提供人工服务; 1900——0700(次日)自助租还车。

开通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电话号码:0431—85382666。

根据长春市气候特点,今年运行时间为: 422日——10月中下旬。如遇恶劣天气或停电、维修等情况,服务点范围、服务时间进行临时调整,并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公共自行车及其它相关设施的维护管理。

2、甲方负责管理诚信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统一用于公共自行车运营支出。

3、甲方管理人员有随时检查公共自行车完好程度的权利,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4、乙方租用公共自行车违反有关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使用资格。

5、甲方有权在遇雨、雪及其它不宜骑车等恶劣天气时停止提供租车服务。

6、甲方有对公共自行车保养和维修的义务。

7、甲方有提供热线电话,及时解答乙方对公共自行车租赁使用及相关问题的义务。

8、甲方有权通过设备将乙方身份信息与公共自行车租车卡进行绑定。

9、甲方有权因维修等原因暂停部分站点的租赁服务,甲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对办理的公共自行车租用卡只限本人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有对公共自行车租用及相关问题进行咨询了解的权利。

3、乙方每人每次限租用一辆公共自行车,使用时需认清印在公共自行车车体显著部位的车辆编号,以免与他人的车辆混淆。

4、乙方对租用的公共自行车拥有保管义务,保证租用车辆的车况完好。

5、乙方不得对公共自行车及其相关设施进行出售、转让、转租、抵押或其他方式侵害。

6、公共自行车仅限单人骑乘,乙方不得搭载乘客,不得搭载违禁品,不得使用公共自行车参加各种比赛。

7、乙方不得恶意占用(无正当理由连续租用超过48小时视为恶意占用),一经发现,其自行车租用卡将被列入系统黑名单,中止其租用公共自行车资格。

8、对于损坏租用公共自行车的,由乙方按《长春城投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公共自行车损坏、遗失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赔偿金可从诚信保证金中扣除,差额现金或银行卡支付。拒付赔偿金的,本公司将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9、乙方租借、使用公共自行车过程中要遵守国家、省及长春市相关交通法规,否则造成的一切事故及损失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其他原因造成的事故,由相关责任方负责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乙方所提供证件和信息须真实、有效,甲方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甲方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定补充协议,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八条 本协议一试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申请至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长春城投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公共自行车损坏、遗失赔偿标准》

附件二:《长春城投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公共自行车租用服务指南》


上述内容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知悉,本人自愿遵照上述条款完全执行。


甲方长春城投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签字)

电话:

日期:


长春城投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公共自行车损坏、遗失赔偿标准表


部件损坏维修收费标准

部件名称

收费标准

部件名称

收费标准

车座损坏或丢失

20/

前叉

18/

前、后轮变形

22/

更换车胎

48/

链罩

5

车架变形更换车架

100

车锁损坏

50/

脚踏

8/

前后轮广告挡泥板破裂

45/

车筐

45/

闸把

9/

车圈

22/

闸车线

3/

飞轮

7/

链条

8/

把手变形

10/

车锁钥匙丢失

3/

轮盘

12/


整车遗失赔偿标准

使用年限

按原价折旧率

赔偿标准

一年(含)内

90%

846

一年以上至二年(含)内

80%

752

二年以上至三年(含)内

70%

658

三年以上

60%

564

注:整车价格 :自行车+临时锁+传感器=940

上述内容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知悉,本人自愿遵照上述条款完全执行。


乙方签字: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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